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债务

如题所述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债务如下: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五种行为。我国票据法中没有设立参加制度,所以只有四种行为属于狭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中,可再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包括了背书、承兑、保证等。

广义票据行为除了包括的狭义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一般而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称为票据法律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直接意思表示,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效力的行为,称为票据法律行为,如付款等。

特定形式和特定要件,而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只要具备了特定形式和特定要件,也应承担票据债务或对票据关系发生影响。票据行为的概念应为: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统称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又有狭义、广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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