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解家庭土地纠纷

2009年,因修高速公路占地征地过程中,征用了张某家一部分承包土地,张某共获得土地补偿费250000元。在兑付补偿费过程中,张某之姐张三、张四一起找到村调解会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份额,经村调解会多次调解未果。2012年3月8日,张三、张四来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希望给予解决家庭纠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得知:张某与张三、张四是亲兄妹,张某的两个姐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未出嫁之前已在村民小组分得土地,当时是由其父为户主承包了4个女儿,2个儿子及其夫妻共8个人的土地,第二轮承包时该二人已出嫁其他村,张某当时也成家,其承包了原8个人的土地中的2个人的土地,由其父指定,现其父已故,另6个人的土地由其母承包,但承包合同未注明地块,此次是因征用土地才引发矛盾纠纷。
在农村,家庭分户后承包地都是由其父母指定地块给子女耕种,并且只分给儿子,女儿都没分地,这不存在歧视妇女,因为,女儿嫁出去后,有的远嫁他乡,土地不可能背走,路途遥远也不可能回来耕种,就算是婚嫁本乡本村,也因为每家都有子女,儿子要娶,女儿要嫁,不可能某家娶了儿媳要从女方将土地划过来,女儿出嫁也没把土地承包权划随女儿去,都有一个默认的规距,就是女儿出嫁其土地由其家父母承包,随着年龄增长,最终土地都是由儿子承包,如此户没有儿子,就由其女儿承包。这是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这个争议的焦点是:地方习俗与承包法规定妇女承包权的冲突,按习俗,女儿嫁出去,承包权由其家庭成员承包,按法律,女儿在婚入地未承包土地,其在外家有承包权。

首先一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继承!家庭承包经营的户内如有人员死亡,那么其承包土地仍由其家庭其他成员经营,如果整户都去世(农村叫绝户)则所承包土归村集体另行分配;
其二:此处只看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权属,应与1980年一轮承包脱钩处理;
其三:土地的征地费用应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承包者所有;
其四:如果张三、张四在1998年前婚出,但在婚入村未取得承包土地的,那么,此被征用土地中的征地费应有其份额。
其五;张某与其弟不在一个家庭承包经营户内,另6人土地征地费应其弟户内分配。如因地块位置产生纠纷,应大家庭内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应已载明各家庭户承包土地的所属位置,怎么可能还有纠纷??搞不懂!!

女儿婚出后,其土地收归村集体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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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0
第二轮承包时该二人已出嫁其他村,张某当时也成家,其承包了原8个人的土地中的2个人的土地,由其父指定,现其父已故,另6个人的土地由其母承包,但承包合同未注明地块,此次是因征用土地才引发矛盾纠纷。---------------------该事实有无合同,张三、张四认可吗?如成立对张某有利追问

1980年第一轮承包合同可能找不到,当时其家庭人口为8人,张某上有4个姐姐,1个哥哥,全户共8个人承包土地,98年前四个姐姐已婚,大姐嫁外乡镇,二姐嫁本村本组,三姐、四姐嫁本乡外村,98年第二轮承包时,其家庭人口有其父母及1982年新增的弟弟、妻子、哥哥共6口人。

追答

土地的征地费用应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承包者所有

第2个回答  2012-10-10
把我一个原则,被占用的地块如果不是张某父亲的,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如果是张某父亲的遗产,则存在张某母亲、张某及姐妹共同继承的问题。追问

张某有1998年承包合同,写有2人的土地,具其母说,张某2个人的土地是由其父在张某婚后分家时指定的,当时只有张某兄弟及其妻、张二、张三、张四在场,被占土地大部分是由张某耕种,但合同上并未指明,其父承包合同上写着6个人的土地。其父及四个姐姐的土地已分给其哥哥和弟弟,其母随弟弟生活。

追答

这个争议的关键就是要搞清楚这块地有无父亲的遗产在里面,如果打起官司来,就要找证人出庭证明,做好能找到村里能证明这件事的村民愿意出庭作证。不过,做好请求村委、乡里出面调解,各让一步,不要兄弟姐妹闹到法院就不好了!

第3个回答  2018-09-08
律师您好!
户主外甥落入名下,当时是孩子上学需要落户,93年出生,94落户,O8年去世,现今其母要从户主家要其儿当年落户时,正是土地承包延长期间,现今土地征用补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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