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因修高速公路占地征地过程中,征用了张某家一部分承包土地,张某共获得土地补偿费250000元。在兑付补偿费过程中,张某之姐张三、张四一起找到村调解会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份额,经村调解会多次调解未果。2012年3月8日,张三、张四来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希望给予解决家庭纠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得知:张某与张三、张四是亲兄妹,张某的两个姐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未出嫁之前已在村民小组分得土地,当时是由其父为户主承包了4个女儿,2个儿子及其夫妻共8个人的土地,第二轮承包时该二人已出嫁其他村,张某当时也成家,其承包了原8个人的土地中的2个人的土地,由其父指定,现其父已故,另6个人的土地由其母承包,但承包合同未注明地块,此次是因征用土地才引发矛盾纠纷。
在农村,家庭分户后承包地都是由其父母指定地块给子女耕种,并且只分给儿子,女儿都没分地,这不存在歧视妇女,因为,女儿嫁出去后,有的远嫁他乡,土地不可能背走,路途遥远也不可能回来耕种,就算是婚嫁本乡本村,也因为每家都有子女,儿子要娶,女儿要嫁,不可能某家娶了儿媳要从女方将土地划过来,女儿出嫁也没把土地承包权划随女儿去,都有一个默认的规距,就是女儿出嫁其土地由其家父母承包,随着年龄增长,最终土地都是由儿子承包,如此户没有儿子,就由其女儿承包。这是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这个争议的焦点是:地方习俗与承包法规定妇女承包权的冲突,按习俗,女儿嫁出去,承包权由其家庭成员承包,按法律,女儿在婚入地未承包土地,其在外家有承包权。
1980年第一轮承包合同可能找不到,当时其家庭人口为8人,张某上有4个姐姐,1个哥哥,全户共8个人承包土地,98年前四个姐姐已婚,大姐嫁外乡镇,二姐嫁本村本组,三姐、四姐嫁本乡外村,98年第二轮承包时,其家庭人口有其父母及1982年新增的弟弟、妻子、哥哥共6口人。
追答土地的征地费用应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承包者所有
张某有1998年承包合同,写有2人的土地,具其母说,张某2个人的土地是由其父在张某婚后分家时指定的,当时只有张某兄弟及其妻、张二、张三、张四在场,被占土地大部分是由张某耕种,但合同上并未指明,其父承包合同上写着6个人的土地。其父及四个姐姐的土地已分给其哥哥和弟弟,其母随弟弟生活。
追答这个争议的关键就是要搞清楚这块地有无父亲的遗产在里面,如果打起官司来,就要找证人出庭证明,做好能找到村里能证明这件事的村民愿意出庭作证。不过,做好请求村委、乡里出面调解,各让一步,不要兄弟姐妹闹到法院就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