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来是公房,后来房改了,如何继承遗产

如题所述

  根据现有法律,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即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参加单位房改的职工在办理产权证前死亡的,该房屋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职工参加房改缴纳了购房款,和单位建立了住房买卖合同关系,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即要求单位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权利。但房改房买卖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购房者必须是与售房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够享受房改房的优惠待遇是基于房改单位职工的身份。
  身份关权是不能继承的,如果该职工是单身,按他自己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参加房改,那么该职工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购房款,没有获得该房屋产权的请求权。
  如果该职工以其家庭夫妻双方所享有优惠待遇参加其单位的房改,其配偶也是购房的主体,单位应继续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该职工所享有的那部分房屋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房改房,
1、如果逝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如果逝者生前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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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27
房改房虽然有可能只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但该房产依法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房改购房发生在夫妻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即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房改房的产权人如果死亡,权利人又没有留下遗嘱对房产进行处分,则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程序进行析产,原则上由权利人的遗产继承人均等分配房产利益。
以上意见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1-27
房屋所在地公证处
第3个回答  2014-01-26
三、继承过户
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继承房产的费用:
1.1 当地公正收费标准(单位: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1.2 继承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单位:元/单);
1.3 放弃继承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单位:元/人);
2、过户所需材料:
2.1 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2.2 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2.3 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2.4 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2.5 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继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赠与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税基同样是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此外,免征条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产证够五年(“房产证够五年”并非指受赠人获赠之日开始算,而是从赠与人购买该房产之日开始算),且该房产为继承人的唯一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3、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3.1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A、身份证;B、户口簿;
3.2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A、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B、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C、身份证(若有);
3.3 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4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3.5 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3.6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A、结婚证;
B、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C、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D、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3.7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3.8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3.9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3.10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11 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3.12 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3.13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A、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B、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4、其他事项
4.1 房屋的继承顺序及流程
继承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流程: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到地税局核定税费后再到房屋管理部门换新房产证。
4.2 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那些?
A、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B、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C、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