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混合所有制

如题所述

第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不是就是混合所有制?
  我们基本的观点就是,不能够这样来理解。关于这一点的解读也比较差异化,比如胡鞍钢教授,在三中全会文件出来以后,他就把混合所有制解读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我的理解跟他不一样,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其实在80年代初我们就已经解决了,这个格局早就出来了。现在中央战略布局上的混合所有制,绝对不是这样一个各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格局。
  第二,混合所有制可以区分宏观和微观吗?
  我们同样也不认同这一点,不同所有制成分形成企业,并不意味着这个企业在所有权性质方面就实现了混合所有制的变革,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现实生活中委托代理的形式,像联合形成企业或者是协作联合体,这种具体的案例早就存在,生产管理、分工合作,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和收益。这种联合形式各种各样,但并不意味着就是直接实现了混合所有制。
   第三,产权混合是不是就是混合所有制?
  我们认为在产权混合这个概念上没有错,但是,产权混合未必能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意图。比如说上个世纪50年代,工商企业曾经有公私合营,那里面是有分红,也可以认为是实现了所有制的混合,但是和我们现在所主打的混合所有制绝对不是一个意思了。现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启动的是一整套制度框架体系建设,需要落实到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层面。
  在这个层面上讲,我们认为混合所有制真正的意图,应该理解为在分散独立存在的一个个市场主体内部,可以用现代企业制度、标准的股份制来容纳各种所有权形成的股本,在一起实现最大包容性的共赢多赢。一个企业内的不同的股权混合在一起,按照标准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股份制的规则来实现风险公担、利益共享,这是混合所有制的实质内容,这样的一个实质内容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下,在微观层面,产权治理机制下面打开了释放活力潜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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