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2年6月支付国土局土地出让金13000元,并取得发票。但是土地证上的使用期限是从2004年-2033年的,我现在要无形资产摊销,摊销期限要怎样界定?是否要补摊之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金是不能摊销的,而且计入:无形资产也是不合法的,只有将已付款暂挂:预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待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在做帐务处理;
2. 一般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时间是:取得证书的当月,在证书规定的时间内摊销借:预付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