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如题所述

社保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根据地区不同所确定的补贴政策也不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是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己缴纳职工社保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补贴。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有这项补贴政策,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压力。有些地区的覆盖范围比较广,大龄失业者、长期失业者、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贫困户劳动者低学历和低技能的劳动者、低保家庭和单亲家庭的劳动者、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都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标准以当地规定为准。
拓展资料
一、灵活就业补贴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交验《身份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具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3.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1.应在其委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月起享受。
3.先由申请人垫付,区具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缴费凭证后,按季度补贴给本人。
三、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对象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遗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不适用该政策。
2.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
4.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例规定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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