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打官司的的费用是怎么个出法? 是开庭多少次都是败放出?还是 被告出?还是原告被告平摊着出?

去法院打官司的的费用是怎么个出法? 是开庭多少次都是败放出?还是 被告出?还是原告被告平摊着出?我是原告方 我们要让对方赔的钱是40w 估计法院判决下来也就大概是个40w 被告就说没钱(傻子才说有钱)只赔20w 被告肇事者在看守所住着呢 刑事认定下来也就住个2年 现在已经住了半年多了。 开庭也一直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被告不跟我们私下和解,拽的一b。 对方态度很不以为然 ,儿子在号子里住着的 家里人依然很淡定。 官司我们铁定是赢得 我就想了解一下 开庭的费用是怎么个出法? 原告被告平摊?还是被告出 还是败方 出? 要是败方出或者 被告方出 我们就多开几次庭。 麻痹对方太不象话。

关于诉讼费的缴纳,是有法律依据的。这要根据案件的不同而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规定,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规定,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规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规定,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规定,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规定,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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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29
败诉方付钱追问

开一次庭多少钱?

追答

根据案件程度,可能和钱有关。

追问

哪个条例写的 败诉方付钱呐。。

追答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律师费一般都是委托人自己承担的,除非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签订合同约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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