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堕胎分手后要赔偿

如题所述

上期讲到情侣恋爱期间的赠予,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以及如何返还的问题。随着现代社会对婚恋关系的包容度不断提升,恋爱关系期间同居行为已不罕见,意外怀孕但未做好婚姻准备或没有缔结婚姻想法时,女孩大多会选择流产。
      众所周知,流产对女性的伤害是永久的。有些情侣可能会选择继续走进婚姻殿堂,但大多数的情侣遇到此事后,会选择分手。
      那么恋爱期间怀孕流产,双方分手后,女方是否可以向男方要求赔偿?
      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丁玉(化名)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本案例也是首例“性权利”得到支持的案例,对当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案例二、孙某女和赵某男在上大学期间恋爱,毕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孙某女多次怀孕,赵某男以经济收入不稳定、先立业后成家等理由哄骗孙某女将孩子打掉。后孙某女又怀孕,与赵某男因结婚生孩子问题产生冲突,赵某男坚持经济稳定后再结婚生子,两人遂分手。孙某女想想多年来的种种经历愈发气愤,就向赵某男要求赔偿因人工流产导致的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与赵某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赵某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孙某不能要求赵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孙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以支持。
案例三、胡某与张某是情侣关系,同居期间胡某酗酒多次殴打张某,2019年8月胡某在外饮酒后与张某发生争执,推搡致张某流产。张某提出分手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十八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庭审查明,张某与胡某情侣关系期间,胡某多次殴打张某,张某因胡某推搡流产,属于轻伤范畴,据此法院支持张某诉讼请求。
      上述三个案例中,同样是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对于当事人的赔偿要求,有些情况得到法院支持,有些情况不予支持。那么它们的实质区别在哪里?
情形一、一般情况,男女双方同居流产,分手后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相关规定,恋爱期间怀孕后人工流产的,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才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行为的一个必备法律要件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男女朋友之间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恋爱期间发生损害,如不具有侵权行为要件,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
      成年男女同居是自愿行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这种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男女朋友仍然属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夫妻间彼此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便是造成了损害的后果,但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比如案例二中,赵某对于损害结果,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根据公平原则,男方对女方做出适当的补偿;
      2. 从侵权角度出发,双方自愿,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酌情由男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 同居流产属于道德范畴,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针对流产所产生费用,一般被视为双方共同债务。
情形二、女方的流产是由男方直接或间接导致,女方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损害女方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要承担医疗费与一定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所以我们概括得到,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一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遭到第三人的非法侵害;第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另外总结,恋爱同居期间对下列情况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会获得法院支持:
      1. 如果恋爱或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打斗而造成一方身体受到轻伤(不包括轻伤)以下的伤害,那么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如果恋爱或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打斗而造成一方身体受到轻伤(包括轻伤)以上的伤害或死亡,那么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轻伤以上的伤害已经触犯刑事法律,应当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需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情形三、在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的情况下,可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虽然女方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行为,但这是在女方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对性权利作出的处分,此后更导致了女方怀孕及流产。男方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女方的性权利,是对女方人格权的侵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在我国民法典里,尚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案件一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女方也应举证证明发生过性关系致其怀孕继而流产的事实,比如胚胎DNA鉴定,证明胎儿的生物学父亲、母亲是谁。此时女方的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代社会观念飞速转变,婚前同居已经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与认可。但是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选择发生性行为或是共同生活必须始终以保护好自己为前提,即使可以获得赔偿,流产对女性的身体与心态造成的损害是很难逆转的,男性朋友也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尊重和对待身边的女性。
      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做好迎接新生命的条件下,还是需要慎重处事,以免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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