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和经济特区的区别如下:
1、设立目的不同。
民族自治区是为了聚居的少数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而设立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经济特区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对外开放和更好的吸引、利用外资而设立的。
2、实行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除基本法以及基本法附件所列出的全国性法律,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保留;
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施的法律是宪法和全国统一的法律、统一的司法制度。
3、权限范围的不同。
经济特区在经济上实行特殊的政策和管理体制;
民族自治区除行使一般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职权外,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除国防、外交由中央统一管理外,享有立法权、行政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和经济特区的相同点: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地方行政区域,都是接受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的一级地方政权,都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设立。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行政区域划分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除了香港、澳门和台湾,中国内地也有经国务院审批的卧龙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特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少数民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