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第二十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前款所称的林业站,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撤销或者变更的,由原批准设立的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7日林业部发布的《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