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林业站的建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第七条 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暂时不具备设立林业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八条 林业站的设立,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林业站人员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林业站新增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考试与考核办法,择优录用。
第十条 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 80%。
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林业站的建设应当统一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林业站的建设给予适当的扶持。林业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林业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