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什么

如题所述

行政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下:
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的20倍。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一般有以下几个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三个月和十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二百发给。
综上所述,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俩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一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供养俩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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