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单位上班,法定节假日是按照三薪给的,但是法定节假日给了三薪,当天还算工时吗?

如果算工时,针对这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给了你三薪,再给你算工时,加起来岂不是四薪了。所以法定节假日当天就不再累计工时了。追问

按照这个说法,那不算工时,再补班回来,不等于就是2倍工资?

追答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
如果当月因为法定节假日未能完成20.83天的工作量,需要在下月补班,这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而你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得的也是日三薪,不会换算成2倍。
你可以找这两个文件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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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1
1.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3.法定假日是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所以如果在该法定假日时间安排上班,是要给三薪, 并且是计算在工时之内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2个回答  2012-11-20
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