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书上为什么没有我母亲的赡养费

我哥是司机,在今年3月5日的一次事故中与对面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其当场死亡,经地方交警勘查和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对方70%的责任。我父母共有两子一女三个孩子,我父亲1947年11月10日出生,今年65周岁,母亲1954年12月20日出生,今年59周岁,我哥的女儿10周岁,儿子2周岁。现在官司已经完了,可是在法院的判决书上竟然没有我母亲的抚养费。
具体是这样的: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统计数据,本院依法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
1.死亡赔偿金,18606元/年*20年=372120元;
2.丧葬费17170元;
3.处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交通费等6000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依法核定被抚养人及抚养年限标准:
周红振(父亲):15年(抚养人3人,应作相应折算)4957元/年;
周黎霞(女儿)8年(抚养人2人,应作相应折算)13181元/年;
周黎明(儿子):16年(抚养人2人,应作相应折算)13181元/年。
考虑到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核算为
(8*13181)
+(8*13181/2)+(7*4957/3)=169738元。

现在有两个问题:一,为什么没有我母亲的赡养费
二,前面提到我父亲是15年乘以4957元除以3,为什么到后面变成7年乘以4957元除以3
关于这两个问题,代理律师的解释是;我母亲未满60周岁所以没有任何赔偿,我父亲变成7年除以3到现在没有解释!!当时的官司是我嫂子全权代理的,她的说法跟律师一样,我很纠结难道我母亲不用养吗?
望大律师解答一下,指导我该怎么做!谢谢了!!! 此致!!!

你这个问题猛一看,似乎法院错了,但仔细分析后并无错误,解答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首先你母亲当然要养,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母亲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法律上是不支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估计你方没有上述证据,所以只认定你哥哥有3名被扶养人(父亲、女儿、儿子)。
2、以上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你哥哥有3名被扶养人,在前8年中,3名被扶养人的赔偿总额已经超出了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所以按总额计算,这是法院算式中(8*13181)的由来;在接下来的8年中,只有儿子和父亲需要赔偿,其中父亲只剩下7年需要赔偿,所以就出现了算式中的(8*13181/2)+(7*4957/3)这两项。
明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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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19
你父亲的抚养费按7年乘以4957元除以3 ,没错,65岁加7年,计算至现行人均寿命72岁。你母亲未满60周岁,未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没有抚养费赔偿。
第2个回答  2012-11-19
目前法院只能按照规定支持60周岁以上的人抚养费,否则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就是错误的,因此判决书会这样处理。追问

那我父亲的问题是怎么回事?能解答一下吗?谢谢!!!

第3个回答  2012-11-19
父母的赡养费是这样规定的。父母如果想要拿到赡养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其他来源,关于这个六十周岁,不一定作为这个判决的依据。父亲的抚养费除以三是因为,父母共有三个孩子,对方只承担受害人即哥哥的赡养部分,因而除以三。还有不懂请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