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到一个民间的借贷公司的门面,把钱借给了他们,签订的协议上有对方的借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名称、地址、盖章 ,但无对方的任何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账号。 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是否是故意隐瞒了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账号 为了以后可能的赖账?
谢谢,我说的就是法人代表的意思,就是感觉该有个具体的“一个人”出来代表公司签字的,并留下这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这样好找这个人。 因为怕万一公司解散了,还得找到具体的人。
追答公司具有人格性,实际上你朋友的协议是和公司签订的,只有公司作为“人”来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公司破产解散了,无力承担债务,公司具体的人在法律上并没有义务继续承担合同的义务。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即使签字留下姓名和身份证,也只是代表公司的行为,不代表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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