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除非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在特定情况下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或再次通知股东召开会议。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披露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明确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应当至少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除非有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特定程序办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董事会无法履行职责,其他程序将遵循规定进行。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如果会议主席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