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

如题所述

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宗教财产的相关内容。

首先,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财产包括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管理的多种资产,如房地产、构筑物、坟场、设施、用品、文物、工艺品、宗教收入、所属企业等,这些都是他们合法拥有的财产和收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这些宗教财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侵占、摊派或无偿调用,确保了宗教财产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财产,第三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场所需建立完善的财产管理机构和制度,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以确保财产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在宗教房地产和坟场的管理方面,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同时还要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以明确产权关系。

在市政建设可能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时,第三十九条强调,征用、拆迁需先征询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并与产权方协商,遵循相关法律,确保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最后,对于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的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条指出,市规划部门会划定保护范围,任何涉及证明或拆迁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以保护珍贵的宗教文化遗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