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照最新民法典,婆婆婚后一人出资买房(全款或贷款还不确定)写儿子一个人的名字?

只要出具赠与合同房子就算儿子一人的吗?赠与合同是婆婆自己写个说明就可以还是需要儿子儿媳在场双方面对面签署协议呢?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对各自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一套房产,不涉及使用个人财产支付房价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因两人结婚而自动成为共同财产。如果婚后用于买房的全部财产都是一个人的婚前财产或者父母提供的资金,那么这个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只是改变了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所以全款买房的资金来源是决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条件。扩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再次强调,不是新婚姻法而是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只能视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来说,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共同财产。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财产部分没有修改,财产分配问题仍延续旧法。男女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平分。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没有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还款,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有还款,那么一方需要对另一方的共同还款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也存在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不算共同财产的情况。即这套房产的房款是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对房产的归属做了详细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处理。财产未转移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夫妻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只能视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财产由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不得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父母双方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按父母出资份额归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均按出资份额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各自财产相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即使婚后房产需要夫妻双方还贷,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会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正在进行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双方以拥有共同财产的父母名义购买的、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其产权属于该方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离婚时,出资额只能算作债权。《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该房产婚后需要双方偿还抵押贷款的,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抵押金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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