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的认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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