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处理的原则与方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01
(一)问题处理原则
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以获取准确、真实的矿业权基本数据为核心任务。在核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明确政策,妥善处置”的原则,依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处理措施应有利于推动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影响后续工作。对于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详细记录争议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为未来解决提供参考。
根据问题处理原则,矿业权实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总原则是: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对于因客观原因如地质资料不准确、技术手段落后导致的问题,在不损害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登记;而对于因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则由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问题处理中,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发证机关处理权。根据我国矿业权分级审批登记制度,探矿权和采矿权需经主管机关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当矿业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只有发证机关有权审核和变更矿业权问题。
2. 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对于核查发现的问题,应先处理易于解决、对矿业权人权益影响较小的问题,再处理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问题。
3. 时间在先、权利优先。在同一空间范围内,不应同时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矿业权。先设立的矿业权应优先考虑,以保护先设立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协商解决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对于矿业权人之间的争议,应优先采用协商解决方式。对于涉及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问题,则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手段处理。
(二)问题处理方法
1. 矿界位移: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矿界位移,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实际矿区范围进行变更登记。处理时,通过实测地物拐点坐标并在计算机上进行处理,找到转换关系,对矿区范围进行平移、纠偏,并现场确认界址。
2. 矿界交叉重叠:根据协商原则和时间在先、权利优先原则,探矿权之间、采矿权之间以及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的交叉重叠问题,应通过当事人协商或由相关政府机关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3. 超层越界:由地质资料不准确或测量精度不够等客观原因造成超层越界的,矿业权人应提交情况说明。符合扩界条件的,可申请划定矿业权范围并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退回原矿区勘查开采。主观原因造成超层越界的,应依法处理,并可要求矿业权人退赔损失或处以罚款。
4. 一般数据项不一致及其他问题:对于矿业权登记库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问题,应根据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矿业权人未填报信息或未及时申报变更,应责令改正或吊销证照;如登记机关原因造成错误,应及时通知矿业权人更正并公告。
(三)勘查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变更程序
1. 矿业权人申请:提交矿业权变更申请书、相关文字资料及图纸等。
2. 发证机关审核:审查申请材料,查阅实地核查数据及报告,必要时征求核查承担单位意见。需现场复核的,待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3. 变更内容公示。
4. 颁发新的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5. 更新登记数据库,以新许可证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