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1-1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顿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人,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术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
第2个回答 2020-11-14
总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
(1)职责
a、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b、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c、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d、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e、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f、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h、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i、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j、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k、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l、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m、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n、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a、 有权对本监理部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提出奖励,做出处罚意见。
b、 有权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
(1)职责
a、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b、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c、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d、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e、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f、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g、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h、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i、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j、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k、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a、 有权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拒绝签认。
b、 有权对不合格的工序及隐蔽工程拒绝签认。
c、 有权对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 监理员职权范围
(1)职责
a、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b、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c、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得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d、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e、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f、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g、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a、在旁站监理工作中,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b、 有权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材料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