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时杀死人算犯法吗?

万一有人先要杀死我。我反抗了,却杀死了别人。这算犯法吗?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自卫杀人是否需要坐牢的问题,必须得看该行为是否属于自卫,以及自卫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杀人行为属于自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的,不需要坐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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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5

不算犯法。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正当防卫--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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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7-12

如果他想杀死你,你反抗失手的话是不犯法的。

注意,这里是对方想杀死你的情况下。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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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8-02-17
  这属于是否是正当防卫的话题
  所谓正当防卫是法律所允许和提倡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深入研究正当防卫,对于正确认定和充分保护正当防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正确执行正当防卫制度,还必须对正当防卫进行深入研究,对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客体,必要限度等形成共识。

  一、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及必要限度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性质

  1、正当防卫不是来不及诉堵法律的救济制度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第5条中规定:“为了防卫公共利益或个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犯即侵害,不得已而对犯罪人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在后来的刑法中,废弃了“犯罪侵害”一词,这是人所共知的。同时也废弃了“不得已”一词,对此却少有论述,实际上这也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修订,不用这个词,就是不要求正当防卫须为不得已时被迫进行.这也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

  但是,刑法条文中虽然废弃了“不得已”一词,许多人却始终没有真正抛弃这一束缚,甚至在有些理论书籍中,仍然有意无意地将这一条件加在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中,认为“只有当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来不及诉诸法律,若不防卫,合法权益就有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害时,才能正当防卫” 1,影响了对正当防卫的积极使用、正确认定与有效保护。

  刑事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刑罚为辅。制定和颁布刑事法律,其根本目的在于教育人民群众遵守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对于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处罚,进行劳动改造,也超到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在犯罪之前,刑法是禁止性规定;在犯罪之后,刑法是处罚的依据;在违法犯罪正在进行时,教育和预防的防线已被冲破,而惩治处罚的阶段尚未到来。所谓的正常的法律途径,多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部分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全部或部分形成后才进行的,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往往不能及时予以制止,不能及时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正当防卫制度正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一切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而授予每一个人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权利,是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的损害。笔者认为,对于已经诉诸法律解决的不法侵害,比如已经报了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等情况下,只要其行为属正在进行,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为了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应当实施正当防卫,不能听任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而坐等危害结果发生。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能力的群众参加制止不法侵害的行动,正当防卫不仅是权利,在特殊情况下,而且是应尽的义务。

  笔者认为:通过教育和预防,法律规定深入人心,人人遵守法律,没有违法犯罪发生,是执行法律最理想的境界;人们对违法犯罪深恶痛绝,视之如过街之鼠,人人喊打,见义勇为屡见不鲜,不法侵害多被正当防卫所及时制止,不法分子无处藏身,这也是理想的执行法律的境界;及至犯罪已经形成,刑罚被大量的使用,相比之下,则是最不理想的执法效果。从这个角度看,刑罚才是不得己的措施。

  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角度来说,正当防卫具有其他方法所不能取代的地位,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斗争的法律武器、制止不法侵害的重要途径。

  2、正当防卫与复仇、私刑无关

  普遍认为,正当防卫是从复仇中发展蜕变而来的,是古代刑法所允许的私刑的残余,“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在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的救济措施,从私刑中蜕变出来”2,“正当防卫渊于原始社会的自然复仇,蜕变于古代法律的个人私刑”3。这种认识,没有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本质,有碍于正当防卫制度。

  复仇也称血亲复仇,是“在原始社会中‘以血还血’的习惯。最初表现为血族复仇,即受欺凌的氏族的全体成员,共同对欺凌所属氏族的成员实行复仇敌。……后来……复仇便不再是全氏族的事,而成为被害者近亲的责任,近亲的范围由习惯规定,同时,习惯也规定了仇杀对象的范围。……这种血的复仇的习惯逐渐由赎罪来代替”4,“氏族或部落内部侵害行为的处罚,为同族人复仇对同族人行为负共同责任”5。

  血亲复仇是在受到侵害后进行的报复的行动,复仇的主体限于同族人,复仇的对象却不限于侵害者本人,时间上是在受到侵害之后,目的也不是制止侵害,实质上是对侵害行为的惩罚,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私刑,赎罪又带有补偿损害的性质。可以看出血亲复仇是刑罚一种形式,而与正当防卫有本质上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从是非不分的争斗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从远古时代开始,为了生存,人们之间的争斗很频繁,其中不可避免地蕴含着正义的争斗和非正义的争斗,有欺凌别的氏族的行为,也有反欺凌的行为,其中有节制的反欺凌的行为,就含有正当防卫的因素。由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非观念逐渐形成,恃别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形成了正义和非正义的概念、合法与违法的概念,对于非正义的、违法的侵害行为,人们有可能进行适当的防卫,而又保证自己的正义性与合法性。尽管正义与合法的概念在历史上有很大差异,但正当防卫被人们自觉地实践,终于从是非不分的争斗中分离出来,蜕变发展,逐步形成了现代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是为了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损害不是目的,而是方法。所以,正当防卫也不以不法侵害人应受惩罚为前提。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也因此规定的较为宽松,并不要求与应该受到的刑罚相当。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五个条件:①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②防卫的起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⑧防卫的时限,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④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危害无关的第三人;⑤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关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对象和时限,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不难把握。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难点在于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限度的把握上。

  作为正当防起因的不法侵害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所谓侵害,是不正常、不正当或不应该受到的损害,而不法则指违反法律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是人的行为规范,违怯就是指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主要是没有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反之,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完全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客观上却危害了社会,就不能视为不法侵害。当然,主观上虽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但客观上不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法侵害。认定不法侵害,要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

  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的不法侵害的社会危害性,与作为犯罪的本质的社会危害性,在内涵和外延上的确有很大的区别。前者主观上仅为一般的违反法律,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而后者主观上违反的是刑事法律,客观上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社会危害的程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从外延上看,不法侵害包含犯罪,犯罪是严重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大得多。

  虽然二者违反的法律不同,社会危害的程度也可能不同,但主观上的违法性和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都是一致的。

  有人主张不法侵害应为客观上不法,“……‘客观上违法’,不必具备主观要件”6,就是说一个人主观上不是故意违法,也不是过失违法,而是完全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导致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被认为是不法侵害。可见,所谓的“客观不法”,实际上是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因为在论证的过程中以“侵害”替换了“不法侵害”,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按照客观不法说的观点,“如强调侵害人的主观意思,势必要防卫人在实施防卫前,必须弄清不法侵害的人的主观意思及其责任能力如何。但是,谁都知道,在这种突发危急的时候,防卫人是不可能有能力和时间来分析确认的”7。依此观点,正当防卫时完全没有必要判断侵害的性质,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不能将如何保证防卫不过当?客观不法说还认为:对于紧急避险这种合法行为,“以权益受损人的角度看,其合法权益受到突来的不法侵害(客观不法说的角度),完全剥夺其防卫权让其忍受权益损失,作出牺牲,是不公平的”8。认为对“正(合法)对正(合法)”的紧急避险,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那么法律对紧急避险的保护,不就成为一纸空文了吗?照此逻辑,反防卫亦当允许,正当防卫制度便名存实亡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2-17
这依然属于正当防卫.按正当防卫的理论分类来说这种情况应该叫做特殊的正当防卫.这是指在面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比如抢劫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时被害人采取防卫措施造成防卫对象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你举的例子防卫对象是要试图将你杀死所以这就符合了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你此时采取的防卫措施即使导致防卫对象死亡你也完全无罪.并且也不必对防卫对象的死亡负担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