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

朋友被怀疑偷厂里的东西了,是一件从机器设备上拆下来的部件。铁制,大约有40公斤左右。东西放在厂里存放废铁的废铁堆里。公司说那个部件价值3000到5000.请问各位盗窃的物品价值是不是按照公司提供的价值认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

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

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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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该部件的购买发票及相应证明,可按公司提供的价值认定。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物价部门进行鉴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如果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并立案了,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将被盗的物品的情况拿到物价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一般是以实际物品当时的价格以新旧程度来换算的。至于算法,要看价格鉴定中心的价格方法来算了,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如果公司能出具该部件的购买票据证明的话,该物品价值可能也会达到上千,不过要看新旧程度。希望能帮到忙。追问

如果该物品已经被朋友卖了,公安机关怎么认定价格。

追答

价格鉴定机构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只要有购买被盗物品的型号和票据或其他能证实该物的有效证明,依然可以依据当时的市场情况来认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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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6-27
  2003年发生的天价葡萄案应当对你们具有指导意义。
  与你所述案件有区别处在于那几位民工并不知道所盗窃葡萄用于科研使用,本案中保安是明知葡萄具有科研价值而窃取。
  就以下两个问题作答:
  1、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认定。
  正确处理本案有一个问题不容忽略,就是如何认定被盗物品的数额。因为被盗物品的数额是盗窃罪的构成条件。问题是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中是否包括因盗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解释》第五条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都是针对被盗物品而言的,并没有将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尤其是《解释》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在本案中,被盗科研用葡萄的价值被为盗窃金额,因盗窃导致试验受阻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量刑情节而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明知是科研物品而损坏的行为定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属于有法定的犯罪目的的故意犯罪,因此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生产经营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本案中,保安并不知道自己所盗窃行为会造成科研活动的中断。主观上并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不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样,是典型的毁弃罪,行为人有毁坏财物效用的意思,却没有取得财物的意思。如果保安不是报复破坏,则构不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最后,提醒你一点,就是刑事责任不能得到追究,但因保安行为造成了科研机构的经济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应当能够得到经济赔偿。
第4个回答  2015-10-27
  关于刑法中盗窃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