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监管和引导

如题所述

 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微信营销市场售假监管问题的梳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建议出台专门针对微商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微商售假的管理方式、证据固定、罚则、连带责任等内容,使工商部门在微信营销市场售假行为监管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并要求利用微信进行营销的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和赠品等质量负责,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健全实名认证机制。强化网络运营商的责任,继续加大手机实名制执行力度,入网手机用户必须向运营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电信运营商必须对证件严格核验并复印登记。在强化用户隐私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可行性强的微信实名管理模式,从源头上破解利用微信进行违法营销和宣传的发现难、取证难及查处难问题,提高网络监管效能。
  3.加强消费警示监督。工商部门应充分借助微信平台向社会公众定期发布消费维权信息,通过一定形式的公告公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微店购物注意防范风险,从源头上控制减少矛盾纠纷。比如,提醒消费者确认卖方真实身份后再进行交易,特别要充分了解卖方的相关信息;尽量采用当面交易方式,仔细检查商品,降低交易风险;如果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尽量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而不要直接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
  4、联合微信运营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微商约束机制,工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腾讯公司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通过各类公开承诺等形式,落实其对微信营销行为积极主动肩负起审查义务。切实履行微信运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微信平台的良好秩序。建议从维护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微信平台假货泛滥现象建立约束机制,如通过签订经营协议、进行实名认证、完善评价机制等方式,提高微信营销门槛;同时,利用自有专业机器和专门团队,加强对微商的摸底清查,对发现的可能存在售假行为的商家采取冻结账户处理并及时上报工商部门调查,采取内置安全系统、设立举报专线等方式,确保交易安全、合法,因微信运营商未尽平台管理责任和义务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运营商应承担连带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加重失信成本,实现部门间微商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加强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对于在抽查中或根据举报查实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5、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强化专业监管力量。针对微信售假案件较一般违法违规案件更复杂、技术性更强、查办难度更大的实际情况,工商部门应强化办案人员计算机应用及互联网访问知识培训,开展移动电商监管案例分析及探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以适应打击微信售假行为的要求。另外,工商部门应综合利用媒体曝光、网上巡查、消费维权等多种渠道,挖掘案源、固定证据、顺藤摸瓜,查处微信售假违法行为,形成对违法商家的有效威慑。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整合,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通信等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及时互通信息,搭建资源共享平台,运用现有手段,共同参与到这种新型模式的监管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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