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与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如题所述

  为更准确地反映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增值税税款缴纳情况,新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原《南方税务导报》1999年第12期第38页?46页)中增加了“税款缴纳”部分,该部分主要涉及期初欠缴(或多缴)税额、预缴税金多征退税、本期缴纳税额及期末欠缴(多缴)税额等几个重要方面。按照《办法》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有关“期初未缴税额”的解释,“期初未缴税额”应等于前期“期末未缴税额”加本期收到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本人认为这种直接在本期调整“期初未缴税额”的方法不甚妥当,理由如下:
  (1)期初未缴税额不能和前期期末未缴税额一致,不符合习惯,也造成报表不连贯;
  (2)申报表中“期初未缴税额”数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期初余额会不一致;
  (3)本期收到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为本期税款征退行为,应该在本期反映,不宜去调整反映期初状态未缴税额情况的“期初未缴税额”;
  (4)申报表中没有反映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数额,不利于检查稽核,相关关系也不能简单明了。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在“期初未缴税额”项目栏下增加“预缴税金多征退税”一栏,独立反映本月收到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有关关系式如下:
  期初未缴税额=前期“期末未缴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预缴税金多征退税+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已缴纳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欠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
  欠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预缴税金多征退税-(本期已缴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预缴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
  关于“税款缴纳”项目各栏目的填列,试举例如下:
  某企业1999年末没有欠税也没有多缴预缴税款,2000年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1月当月应纳税额合计150元。
  (2)2月当月应纳税额合计0元,预缴税额50元。
  (3)3月当月应纳税额合计0元,预缴税额0元。
  (4)4月当月应纳税额合计70元,预缴税额0元,收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50元。
  (5)5月当月应纳税额合计90元,预缴税额100元,清缴欠税220元。
  (6)6月当月应纳税额合计80元,预缴税额60元,收到预缴税金多征退税10元。

  对来信反映的问题,陆群英同志作如下说明:
  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一般纳税人填列申报表的要求,比较完整、全面地反映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并做到帐表相符。其中申报表的“税款缴纳”部分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相对应,反映纳税人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即“期初未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截止本月初累计未缴(多缴)的税款,该项目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期末未缴税额”反映截止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缴的税款,包括了上期累计欠缴(多缴)的税款和本期应纳税额中在申报时尚未缴纳(或应退)的数额,该项目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至于对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处理问题,《办法》中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纳税人收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时,在当期纳税申报表的“期初未缴税额”直接作增加反映,出现前后申报表数据不连贯,当期的期初未缴税额不等于上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是因为我省实行的是全国统一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没有单独反映多缴税金退税填列的情况下而采取的填写要求。“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里涉及到欠缴税款的缴纳、本期应纳税额的缴纳都可以在“本期已缴税额”栏反映,而本期收到退回的预征税款多征退税时,在申报表中就没有单独的栏目可以填写,所以在《办法》中作出如下规定。
  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本期期初未缴税额应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但当出现多缴税金退税情况时,按《办法》的规定,本期期初未缴税额不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差额就是收到退回的预征税款。有关的关系式为:
  本期期初未缴税额=上期期末未缴税额+退回多征预缴税额
  本期期末未缴税额=本期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期末未缴税额=欠缴税额+本期应补(应退)税额
  上述关系式与张守卫同志来信列出的关系式逻辑上实际是一致的,即把“退回多征预缴税款”放置在“期初未缴税款”来反映,并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张守卫同志则将其单列出来,以能更明了地反映,其实它们放置在哪一项目都行,关键是现行法规如何规定,现行法规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应该将“退回多征税缴税款”先在“期初未缴税额”计算出来后再填列。
  试以来信的例子说明现行纳税申报办法的申报表“税款缴纳”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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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2-26
期初未缴税额(25行):为纳税人前一期申报的“期末未缴税额(多交为负数)”

本期已缴税额(27行):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纳税检查的查补税款,应该分别在37行反映)。

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30行):填写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较的增值税。如果前一纳税期“期末未缴税额”为正数,就应该在本期缴纳,因此本行数字应该与25行一致的。如果本期没有缴纳上期应缴未较的增值税,申报系统会自动在33行反映欠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