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已查明系单位犯罪,那量刑与个人有区别吗,据说是5倍

如题所述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扩展资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后果”就是“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销货单位”;犯罪行为是虚开;犯罪危害后果是“购货单位”虚假抵扣偷税、骗税!

这里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个犯罪主体:“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 “销货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虚假抵扣偷税、骗税!

实践中,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只见对“销货单位”定罪量刑,还没有见到对“购货单位” 偷税、骗税定罪量刑,就像“受贿罪”,只见对“受贿” 定罪量刑,不见对“行贿” 定罪量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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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1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的标准需要高于个人,各地标准不同,上海就是单位定罪标准高于个人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上海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相关规定]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的量刑肯定要比个人犯罪要低一些,因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不能由直接责任人全部一个人承担,而个人犯罪是由个人完全承担。
当然这个不是完全绝对,因为除了数额外,还有犯罪情节轻重的问题要考虑。

从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整体上看,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要轻于个人犯罪。具体表现在:第一,单位构成犯罪的门槛较高,其入罪起点高于自然人犯罪;第二,在个人和单位都可独立成为犯罪主体的罪名中,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通常轻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第三,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分则有具体规定为前提,而个人犯罪无需刑法分则作出特别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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