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扩展资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后果”就是“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销货单位”;犯罪行为是虚开;犯罪危害后果是“购货单位”虚假抵扣偷税、骗税!
这里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个犯罪主体:“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 “销货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虚假抵扣偷税、骗税!
实践中,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只见对“销货单位”定罪量刑,还没有见到对“购货单位” 偷税、骗税定罪量刑,就像“受贿罪”,只见对“受贿” 定罪量刑,不见对“行贿” 定罪量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