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辞退,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是2015年1月19日开始就职的,一直到2016年10月18日。前两天公司人资突然通知我说老板让我离职,尽快交接不用来上班了,再来也不会继续发工资。我于第二天办好了离职手续,然后再没有来上班。只是离职申请表手续不全,因我的主管经理出差不在,没有经理签字;公章被老板拿走签合同了,所以离职申请表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表上也没有盖公章。(离职申请表上离职原因我填的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也签了字,标注了日期,但是现在在公司人资手里。申请表最下行有标注类似“以上所有手续办完才算离职”的字样,我不知道这样会不会被钻空子说我矿工,算自动离职。)
我有公司发的工装、上班打卡记录截图、和同事工作聊天的QQ截图,以及其它相关截图证据,有办理离职手续时的录音证据,因我是个程序员,所以还有在职时的相关软件源码证据。
10月18日公司人资通知我离职约谈时,我答应了,并提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人资说会和领导谈。然后第二天人资告诉我说领导不同意,之通知工资给补发到11月10日。
我百度了一下相关资料,也咨询了做人资的朋友,她告诉我了两个结果:
1. 按照劳动法公司无故辞退我,应补偿我N+1=3个月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如果无故辞退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还要再加1个月,也就是4个月工资。
2. 因我们公司所有员工入职后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给缴纳了三险一金,所以按照劳动法,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公司应发双薪!我一共在职22个月,她说按照劳动法公司要补偿我22*2=44个月工资。(我感觉这里是我理解错误,因为百度了一下,这种情况好像最多补偿11个月,所以我不清楚到底应补偿我11个月工资,还是22(44?)或者21(42?)个月工资?)
我打算25日去公司领会养老本时和她们谈补偿的事,我的想法是如果她们答应补偿3或4个月工资,我就接受,如果不答应,那就走仲裁程序。
但是关系比较好的同事告诉我,他之前因被另一个股东老板(此股东现已离开,大约离职一年后我同事就又被召回来了)无故辞退,也走了仲裁手续,但是去公司所在的市里1区的相关部门,人家说这公司不归我们管,让去2区。他又去了2区,然后又被告知不归2区管,被推回1区,折腾半天也没办成,最后不了了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改怎么办?是否有网上劳动监察大队的申诉渠道?如果仲裁的话,我具体该怎么办,去哪些部门?
还有,万一仲裁胜诉了,公司会不会拒不执行?那样的话我是不是应该到法院起诉?我不太了解法律,自己起诉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的话,请代理律师大概需要多少费用?
谢谢!!!
还有,国庆节最后三天公司通知加班了,而且没有加班费,也没来得及倒休,所以我不同意她们提出的工资发到11月10日。

员工无故被辞退,那么员工需要向单位索取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般是可以和单位协商,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如无法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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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5

第2个回答  2016-10-22
你好,你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追问

你好,能按照我提问的内容详细、具体的说一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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