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在今年7月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合同,但是单位未办理社保,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08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关键问题在于单位没有为我办理社保,那么我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吗?还是只要单位补缴就可以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为其办理社保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