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作赔偿问题,烦请法律专业的朋友们帮忙解答,不胜感激

我自己开了一个钣金加工厂,因为才开一年多,很多东西还不是特别完善,招收的员工也基本都是以前认识的,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保险(但工资这些都是按月足额发放的)。上个月有个工人干活时把手指弄伤了,我立马送医院治疗,还好没有伤到骨头,但给她做了植皮手术,在医院住院疗养了一个多月,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生活费全部是我出的,还有她受伤期间的工资也是按正常上班时发放的。今天出院了,医生也说没什么大问题,可她想讹我的钱,让我再给她付三万块钱,说不付的话就去劳动部门告我没给员工签劳动合同,我不是在乎那三万块钱,关键是觉得她这样的方式太过卑劣,所以没有答应。因此我想问一下,如果事情真的闹到法庭,我败诉的概率有多大?如果败诉,我应该承担费用有哪些?大概是多少?谢谢!
另:她是去年来我厂子上班的,到现在总共应该有15个月了。

你好!
  如果她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的话,你要额外支付给她11个月的工资,同时补足社保,有加班的话还要支付加班费.另外,她因工受伤,鉴定为伤残的话,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如果打官司,如果她有证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的话你是绝对败诉的,况且你是开厂的,这些证据并不难找.
  上面那些金额如果都支付的话是否超过三万块可以算的.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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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4
没签合同?你已是下风了。在交通肇事处理上来讲就是:无证驾驶。后面做的再好,无证,就让你吃亏了。
第2个回答  2012-05-07
手指弄断了吗?没有定伤残吗?如果定伤残了,一般要2万元以上。如果没定伤残的话,一般么有那么多钱,但是赔钱是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