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秩序的价值尺度?

法律秩序价值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其中有个概念就是法律秩序的价值尺度,不太明白这个概念的意思
我自己的理解是判断形成的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标准,也可以说是划分法律秩序和一般社会秩序的界限
不知道自己理解的对不对,因为看教材不太明白,而且在网上也没找到权威的论文
求助法学达人尤其是法理学达人

简而言之,法律秩序的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秩序的价值尺度是一种主观标准,即主观的价值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的统一。

在定义尺度时应该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客体(被考察对象)、主体(考察者,通常指人)及时空。

价值尺度是指价值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的统一,主体的客观需要和利益在人的价值关系和活动中具有尺度的性质和功能。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检验社会有机体的发展状况是否满足人类完善和发展自身的价值需求即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作出“利与害”、“成功与失败”的价值评判。从价值主体即人民的需要、利益能否得到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来认识、把握和评价某种社会制度或体制。衡量客体对于主体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标准,客体本身的属性不能作为度量客体对主体价值的尺度。

理解了价值尺度的定义,你再套入法律秩序这个主体,就了解法律秩序的价值尺度的基本含义了。

如果你去看论文去倒推的理解某个概念,很容易出问题的。任何语言的逻辑概念要从树干开始厘清,而不能从树叶开始倒推,否则你到了森林中从树叶丛中想摸索到密密麻麻的树枝树干,会浪费大量时间精力的。

一般论文中不太可能把所有的概念都去厘清、说明的,对于共性的用语不要结合前缀去理解,比如:你要先理解什么是尺度?什么是价值尺度?最后再去理解什么是法律秩序的价值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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