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2008年单选30)

A.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地方性法律
B.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其他立法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普通法律的一种,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基本法律的一种,效力范围及于全国

【答案】:A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理由有二:一是从制定机关看,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管辖权及于全国;二是从内容看,基本法不仅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还规定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这意味着基本法也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特别行政区的活动,故基本法的效力及于全国。故选项A不正确,而选项D正确。根据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基础是《宪法》第31条,故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不能与《宪法》第31条的精神相抵触。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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