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看过一个事例,说的是某国还是某地的人结婚是可以事先选择年限的

如果在年限之内没有离婚就能得到一笔钱还是什么,否则就要赔钱(?)
貌似有一年五年什么的...有哪位看过吗可不可以给我源地址?
拜托拜托论文要用的!!!

爱尔兰婚姻制度简介

在爱尔兰各个市政机关办公大厅,一般都有液晶屏显示结婚须知等事项。大概意思是,本处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虽然如此,但并不意味着爱尔兰的公民只能和一位伴侣终此一生。男女双方在结婚的时候可以协商决定婚姻关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并在该处登记备案之后开始生效,期限届满后婚姻关系终止,若有继续生活的意愿,可以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不但如此,婚姻登记费用也是根据婚姻期限的长短而递减的。最短的期限为1年,但是登记费用最昂贵:2000英镑,相当人民币2.6万多元。但如果结婚期限是100年,那么登记费用仅仅50便士。根据决定的婚姻期限,结婚证书也是不一样的。假如是1年,那么新人将得到厚如百科全书般的两大本结婚证书。翻开一看,里面逐条逐项列举了男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小到清洁修理,大到生育教育,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可谓是一本完善的家庭相处条例了。但如果结婚期限是100年,结婚证书则薄到一张纸条,上面仅仅写着法官的祝福,大意翻译如下。

尊敬的先生、太太:

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他们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只因为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因为彼此的快乐而快乐。所以,让这张粉红色的小纸条送去我对你们百年婚姻的最美好的祝愿!祝你们幸福!

市首席法官

二、经济学视野下的婚姻家庭关系

首先,在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之前,我们要明确我们的分析对象,或者说是在爱尔兰这套制度中博弈的人是谁。在老师讲课的过程中,每当对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时,双方当事人都是“私的主体”,考虑的都是“私利”的得失、成本和收益,那么,在这次作业中,我引入国家的的“公益”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我把国家和婚姻中的男女作为博弈的双方当事人,即国家是一方,婚姻当事人是一方。

那么,接下来我们要弄清博弈双方预期的目的是什么?

在我看来,国家的预期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基本生产单位,细胞病变了,身体自然谈不上健康,因此,只有家庭关系稳定,家庭结构协调,社会才能实现稳定、有序的发展, 故国家希望通过家庭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状态的稳固。

而另一方面,即婚姻当事人,他们的结合结合完全是出于追求自身幸福的角度考虑,由于是从经济角度出发,每个当事人都是“理性的”、“经济的”,那么,就不探讨两情相悦、青梅竹马、前世姻缘之类的虚无的东西,在这里,我把婚姻婚姻的缔结看作一个经济体的实现,比如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公司或一个合伙,恋爱阶段可以看作契约的缔结准备阶段,也就是先合同时期。追求者给出一份要约,被追求者回复一个承诺,最后达成双方的合意,迈入婚姻殿堂,并且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结婚证,则经济体宣告成立。因为只有两个股东,并且常常股份不等同----在婚姻中往往又一方又较强的谈判能力,则这个股东对公司具有更强的操控能力,那么,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就成为立法者要考虑的问题。所以《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做了明确列举,并且赋予小股东以司法解散的权利----提出诉讼离婚。

没错,正是这一“解散公司”的权利同国家预期的社会稳定产生了冲突。下面就对这一冲突展开论述。

三、离婚的外部性问题

人们为什么要结婚?抛开异性相吸、感情需要等解释不谈,单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第一个简单的理由就是 “规模经济”。男女两人同吃同住是比一个人生活经济,不过这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以为两男两女在一起同吃同住一样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原因正如贝克尔认为的那样,具有不同专业化优势的、在能力与收入方面差别很大的互补的男性和女性通过婚姻的形式可以使自身及双方的收益达到最大,这是婚姻存在的真正理由。

譬如男女之间传统上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明确区分了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界限,减少了夫妻之间在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不断转换所付出的时间,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是合理的。

除了分工可以节约总的劳动时间以外,互补性在婚姻中也占了重要的位置。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看到,生意上成功的男人与漂亮妩媚的女人结婚;受过高等教育的男人与温柔而有教养的女人结婚;事业型女人则与家庭型男人结婚。根据贝克尔的分析,在“两个收入能力差别较大的人之间结婚的概率较大,因为其中存在着有报酬的工作和家庭生产的互补”。实际上,互补性使结婚成为了一个双赢的方案,无论对男性还是女性都是如此。

然而,公司经营总是充满了风险的。在家庭公司成立前的磋商阶段,很可能出现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比如身体状况、个人债务、过去的犯罪经历,而这些信息将严重影响家庭公司的资信能力,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实现家庭公司的成立。此外,即便缔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瑕疵,但在履约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问题,譬如一方股东违背了“竞业禁止”原则,与第三者偷情,破坏了家庭公司的合作基础,,此时,权益遭到损害的股东就可以依法提出解散家庭公司的请求,且国家必须支持。

这时,有一个问题产生了,既然家庭的成立可以帮助男女双方减少生存成本,增加收益,那么,离婚岂不是要造成损失。事实上,这时,作为家庭公司股东的婚姻当事人,是这样考虑的:公司的资信能力已经无法创造任何价值,只会徒劳的消耗成本,包括直接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那么,不如乘早解散公司,重新成立一个经济体,这样对双方均是最经济的选择。

这一想法促使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股东解散家庭公司,且越早解散越好,越早解散所造成的损失和所需要的成本越少,那么,那些结婚只有两三年的家庭,在解除婚姻时就越不犹豫、越坚决。因为他们的成本只有几年时光而已,相对来说,个人成本较低。

那么,正如前文所述,只有家庭关系稳定才有利于社会发展,对于社会、对于国家来说,随意解除婚姻的社会成本是什么呢?一方面,由于家庭关系不稳定,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结合性和稳定很弱的状态,给社会管理带来不便,另一方面,由于离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比如报复社会、单亲家庭、单身母亲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国家要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付出相当大的财力、物力、人力,社会成本相当高。

分析到这一步,我们很自然的就会发现,个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外部性问题就出现了。

四、借助科斯定理将外部性内部化

基于上述论证,国家就要想办法解决这一外部性问题。

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政府出台法律禁止离婚。然而,这一方法无疑也是最粗暴的,与当今天赋人权、自然契约和宪政理论完全背道而驰,故不应采用。

这样,我们就要考虑如何用科学方法解决这一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在权利分配明确的前提下,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交换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反观爱尔兰的婚姻政策,可以说是科斯定理在婚姻法领域的一种尝试。套用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举的种稻者和养牛者的例子,分析如下:

作为私主体的婚姻当事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离婚而不遭受任何形式的处罚;作为公主体的国家,享有依法管理社会活动而不受任何干扰的权利,即国家可以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禁止公民离婚,而不必考虑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

这时,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即同时实现私人的婚姻自由和社会的稳定,就会自觉地考虑交换。与美国根据科斯定理制定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相似,在爱尔兰的婚姻制度里,私人出让金钱,国家出让干涉私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双方进行交换,通过这种交换,实现了“外部性的内部化”,因外部性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金钱的弥补市社会成本降低,同时,也使得私人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即成立家庭公司的磋商阶段,会自觉地进行谨慎的考虑,会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另一方的信息,从而使当事人更自觉地实现传统的“买者当心”的民法原理。

综上,爱尔兰的婚姻制度,除了本身宗教的原因外(爱尔兰的宗教信仰不允许离婚),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b1fd97010099e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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