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四种形态

如题所述

纪检监察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处置方式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口头)诫勉、责令限期整改等。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处置方式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4项政务轻处分,以及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等。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处置方式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撤职、开除等2项政务重处分,以及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取消退休待遇、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等。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处置方式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2种情形。

提出四种形态的意义

“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

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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