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户口在男方,抚养权在女方

如题所述

离婚后抚养权归女方户口跟男方是可以的;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一、离婚后抚养权归女方户口跟男方可以吗?
      可以;
      按照我国户籍管理规定,小孩的户口可随父母任一方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户口一般由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一) 谁拥有孩子抚养权,谁就有孩子的户口;
      (二)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可由父母代为办理户口迁移;
      (三) 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可以自己去办理户口迁移;
      (四) 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单独办理手续;
      没有抚养权不能上户口,要上户口除非去做抚养权变更。
二、抚养权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夫妻离婚之后,那么抚养权是可以跟父母其中的一方的,但对于孩子的户口就需要双方来进行协商,任何一方都可以跟,但是以后不管是办孩子的任何的事情都需要到有户口的那一方去办理,因此,一定要商量一个对自己也对孩子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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