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知情权在美国《宪法》中本来并没有直接的表述。美国学者们采取了“迂回战术”,从另外一项宪法明示的权利——表达自由权(freedom of expression)——推导出了知情权:由于民主政府是建立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之上,被统治者必须同时实施这种统治,“自治”的主要方式是参与,因此政府不得限制表达自由;但参与的前提首先是“知情”,否则,人民如何能对自己并不了解的事务发表意见呢?这样,在表达自由的概念下,“被知”的权利(表达)和“知情权”就成了缺一不可的两大要素。民众的知情权构成了政府在公法上的“透明度”义务,有关信息公开的立法就这样间接地获得了宪法上的依据。
参考资料:中国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