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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对犯罪之人的最重刑罚是死刑,也称极刑。战国前称大辟。其主要方式在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罄、辜等。尤以凌迟最为残忍。

战国及秦,又有凿颠、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

北魏有轘、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炮掷等。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封建王朝法外酷刑从未间断,棒杀、剥皮和醢等屡见不鲜。

凌迟亦作“陵迟”,俗称“剐”。据载:"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意思是说凌迟的方法是用锋利的小刀在全身划出一个个口子,一刀刀切碎身上的肉,让全身没有一点完好的皮肤。男则去势,女则幽闭,都是指宫刑。挖出内脏使其毙命。将尸体分解后,把骨头切碎。有记载称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肝心联络而呻痛之声未息"。就是说,受刑者身上只剩白骨了,嘴和眼睛都还在动;肝和心都挖出来了,痛苦的呻吟声还没有停止。

凌迟始于宋仁宗,熙宁之后应用渐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公然把它列为死刑名目。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死刑,但历代行刑之法不尽相同,《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 ”指的就是凌迟,就是把活人零刀割死。取的就是一个“慢”字。早在南北朝时期就有了此刑法。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作为法外之刑,始于五代。

依陆游所记:“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公元九四六年,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第二任皇帝石重贵下令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赵匡胤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赵恒时,内官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赵恒下诏命令将俘虏转运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赵顼时,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赵祯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公元一零七五年,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事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

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剐”字原作“*(这个字打不出来)”,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以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另”,明朱国帧《通幡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另之”。并注解说,另,即 “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

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讲传》第二十六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字:“剐!”上坐,下抬;破鼓响,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後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如《水游传》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 “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好汉看醒酒汤。

从上面所引《水浒传》中的两段,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况,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的作法是基本一致的。辽代凌迟始定为正式刑名。《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明代律文没有凌迟,而入于《大诰》。清代《大情律例》有凌迟条,公元一九零六年删去。历代封建统治者,多用凌迟处置犯所谓“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大逆”、“恶逆”等罪的人。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无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车裂也称为"轘"、"轘裂"、"车磔(音折)"。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让五马同时奔驰,撕裂躯体。

在周代就有了轘刑。《左传·宣公十一年》:" 杀夏征舒,轘诸栗门。"战国时商鞅被车裂。这种残酷的刑罚后来被更多的暴君使用。秦始皇车裂嫪毐(音涝矮)。东汉车裂张角别党马元义。三国时孙皓车裂张俊。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轘裂。隋律废除轘裂,但隋炀帝对杨玄感复行轘裂。唐以后基本不用此刑,仅《辽史·刑法志》载"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此种死刑通常使用于统治末期。

磔分裂肢体后悬首张尸示众的酷刑,又称为辜、搏、磐等。《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杀王之亲者,辜之"。秦时又称为矺死。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并磔于弃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隋、唐以后,磔不见于正律,但历代统治者仍在法外施用。元世祖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将领导大都人民打死回回官僚阿合马的王著等人磔杀。明代对"谋反"、"大逆"等重罪也常施以磔刑。《明史·刑法志》:"后磔流贼赵遂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磔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外刑罚。

定杀:即投入水中淹死。秦简载:"疠(音厉)者有罪,定杀。"即麻风病人犯罪,就将他投入水中淹死。秦后无定杀规定,但见于将罪犯投水淹死的刑罚。如曹魏的"污(音乌)潴",北魏的"沉渊",宋时的"水淹"。定杀可能是最少使用的一种死刑。

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将尸体示众。《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秦法:"又敢偶语诗书者弃市"。秦后历代均采用弃市执行死刑。 枭首斩下人头,悬于木杆上示众。《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初,嫪毐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殉,灭其宗。"汉承秦制,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如汉高祖"枭故塞王欣投于x阳市"。晋时张斐《律序》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罪之小。"南北朝时,梁律大罪为枭首;陈同;北魏、北周也有枭首刑。隋除之。明、清对强盗罪施用枭首刑。 戮对死刑罪犯刑辱示众。秦时是刑辱示众后斩杀,晋是"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此时是"陈尸为戮"。明神宗万历十六年(公元1588年)定有《戮尸条例》,谋杀祖父母、父母者戮尸。清代扩大到对凡杀死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父母者,均戮尸。其后更推广到强盗案件,凡斩、枭犯在监死亡者,均戮尸。清末废止。

剖腹同"剖心",即剖腹取心,是法外酷刑的一种。宋仁宗景祐五年(公元1038年)在镇压广西欧希范领导的少数民族起义时,用"剖腹"然后"醢"之酷刑残杀欧希范等人。

斩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汉时也称"殊死"。始见于周。《释名·释丧制》:"斫(音啄)头曰斩,斫腰曰腰斩。"秦代死刑中有斩、腰斩,汉、魏死刑中有腰斩,晋、南朝宋有斩,北朝北魏有斩、腰斩,北齐、北周有斩,隋、唐死刑为斩、绞,五代及宋、辽、金、元、明、清法定死刑为斩。可见,斩时中国古代最常见的死刑方式。

绞对判死刑的人用帛、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的刑罚。绞可保留全尸,故绞为轻。周时即有绞刑。绞刑作为法定刑初见于北齐、北周。晋魏以后,弃市即绞。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唐随之,从此除元有斩无绞外,其他各朝均将绞刑列为正刑之内,直至清末。

棒杀也称笞杀、"杖杀"、"捶杀",即用木棒、竹板打死人的刑罚,也是中国古代法外的酷刑。主要事针对朝廷官员。

死刑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五刑的其他四种都是罚刑。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有关五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尚书·舜典》:“流宥五刑”。“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又《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皋陶谟》还记载,有一次皋陶问禹:“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吾言底可行乎?”禹说:“女言致可绩行”。五刑的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司刑》的为墨、劓、宫、刖、杀。五刑起源于何时,众说不一。

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中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建立起奴隶主专政的国家,就开始有了刑罚。汉应劭《风俗通》说:“夏禹始作肉刑”。《国语·鲁语上》说:“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己开始用刑罚手段,惩罚迟到的防风氏。《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书·刑法志》也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代刑罚的具体情况己不可考,周代的刑罚则略详于夏代,墨、劓、宫、刖、大辟等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

西周的刑罚制度,据《周礼·秋官》说:司刑之职“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罚五百,杀罪五百”。这是周初的情况,到姬满时期,由于阶级斗争尖锐,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进一步激化,于是命甫侯“作修刑辟”,定:“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这次修订比原来增加了五百条,但五刑制度未变。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己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宫、刖、大辟五种刑罚。西汉初,封建统治者为了发展生产、增加劳动力以及缓和阶级矛盾,从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出发,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来代替。

虽然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是,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己开始发生变化。封建地主阶级从他们的统治经验中认识到,即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使其保持劳动能力,比单纯地切断肢体、割裂肌肤更为有利。所以自汉代以后,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除、复肉刑之议,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己确定鞭、杖、耐(后为徒刑)、流、死为五刑。到封建制度高度发展的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宫、刖、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这是中国古代刑制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的阶段。新的五刑制度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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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9
中国古代十七大酷刑

01.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02.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03.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04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05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06缢 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07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08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

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09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10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11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12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鸠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13棍 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14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15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16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17梳 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