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排污水处理法规空白这项《条例》?

如题所述

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供排净治一体化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排水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市建立健康水循环机制,及时填补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规空白,12月1日起,《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聚焦于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城市安全。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延伸到农村地区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也在《条例》适用范围内。

明确部门职能

强调社会参与

为明确管理职责,针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包含大量的行业监管和政府公共服务内容,《条例》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政府责任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水作为一项社会参与度较高的工作,如何加牢加固公权力与公众之间的纽带?《条例》指出,本市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进行捐赠。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指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多个排水户通过共用接驳口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可以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无需排水户分别办理。

此外,《条例》为强化民众监督员角色的作用,也作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处理。

强化内涝防治

实施雨污分流

在推动解决成都市内涝问题方面,《条例》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结合人口发展趋势、产业布局特点等,依法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纳入城镇内涝防治等内容,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同时,《条例》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地区,以及地铁、下穿隧道等地下建(构)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改造。

为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条例》对雨污分流的相关实施作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未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按照城镇排水规划和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设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明确管护责任

加强运维管理

为保障小区内部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条例》指出,住宅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排水管理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养护、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针对管护缺位造成的住宅小区内部排水设施运维效果不佳等情况,《条例》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机制,住宅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履行养护和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成都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效果,解决部分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条例》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水设施规定了相应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并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和施工作业保护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在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共同确认排水设施的现状,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指派专业人员对建设、施工单位就实施保护方案的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应当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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