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口头不立案不出具裁定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立案条件主要是:1、案件依法应由本机关管辖;2、经审查案件来源材料,确实存在犯罪事实;3、根据犯罪事实的情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不属于自身管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如果个人并无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等情况,法院不予受理,仅告知原告即可,而不必出据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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