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进入那家公司上班的,当时进去和老板的父亲做的是一样的工作,但公司2012年春节前就通知我于2月1号到另一个部门做事,因马上就要春节了,所以我没有即时交离职报告,而暂时同意去那个部门,但那个部门的工作经常要搬呀抬什么的,女人做不了,而那个部门之前也从来没有招过女工(后来也没有),我听别的同事说,那只是老板因效益不好,又不便辞退我,才想把我调岗,年后我就很不想再在那个公司做了,便于1月31交了辞职书,他们也批了,但我只上到2月7日就没有去上班了,我后来去要过两三次工资,公司都找各种借口不发,更可气的是,竟然找出我2010年工作上的失误(当时是从当月的工资中扣除了罚款的)而不给我发1月份的工资,就连12月份和1月份的各种福利也都扣了,以前那个公司的奖金是分月发的,2012年发2011年的奖金,这些也更不想了.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自动离职会有工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我和之前公司签的合同是十年,这样合法吗?公司的规章制度老板想改就改,什么都是他说了算,我们也不知道他那个制度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