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因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财税〔2008〕170号文的第六条也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收入的2000还要不要叫所得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计税依据是处置固定资产的利润,不是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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