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一至四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和伤残职工应以本人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扣除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至十级伤残: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法律依据: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其他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伤残职工应以本人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扣除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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