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如题所述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雇人员;
      3.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4.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以及在职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有条件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期间,由个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领取的医疗费补贴应充抵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基数的0.5%缴纳,在职职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暂不缴费。
      5. 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最低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疗待遇
      1.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
      (1)45周岁以下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3%划入;
      (2)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4%划入;
      (3)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年12月份发放的退休费×12作为基数,按5%(由统筹基金划入)的比例计入(201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参保人员,以2019年12月份发放的退休费×12作为基数);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医保退休人员,按医保退休当年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和在职时实际缴费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
      2. 基本医疗待遇。
      (1)按门诊和住院分别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是以每年省政府公布的“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按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职人员为“江苏省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下限”的5%,退休人员为“江苏省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下限”的3%。
      以年“江苏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0416元来计算,2021年,在职人员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0元,退休人员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200元。
      (2)参保人员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后,先由当年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的当年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往年积存的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费用;累计超出“统筹起付标准”后,再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参保人员往年积存的个人账户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减轻个人现金负担。
      (3)年度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出统筹起付标准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即在三级医院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在二级医院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在一级医院及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在本人所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4)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当年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再由个人现金或往年结存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住院统筹起付标准内的费用;
      (5)住院统筹起付标准:在职人员首次住院统筹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及其他三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分别以“江苏省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下限”的 4%、3%、2%计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统筹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 50%;第三次住院起,免除统筹起付标准。退休人员的住院统筹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标准的 50%。
      以年“江苏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0416元来计算,2021年,在职人员首次住院统筹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及其他三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分别为1600元、1200元和8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统筹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50%,分别为800元、600元和400元。退休人员的住院统筹起付标准为上述在职人员标准的 50%。
      (6)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统筹起付标准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 85%、个人自付 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 90%、个人自付 10%。
      3.大额医疗统筹待遇。
      (1)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统筹”金,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基数的1%,从统筹基金中划拨。
      (2)待遇。参保人员年度内由个人现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下限”15%—150%内的,由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60%;累计超出150%的,由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70%。同一年度内不设支付封顶线。
      二、特殊医疗补充保险
      (一)参加对象。
      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下列人员应当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其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优秀拔尖人才: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2)市级及其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4)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
      (5)参照优秀拔尖人才保留标准执行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6)其他镇江市人才办核定的ABCDE类人才。
      3.在职和退休的各级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5.原各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
      (二)缴费标准
      1.公务员按年工资总额(含退休费总额)的3%缴纳,其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政府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全国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全国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费总额,下同)的8%,省劳动模范和相当于省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6%,市级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市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人员及优秀拔尖人才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由其所在单位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
      3.其他参加对象,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2%,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三)待遇享受
      1. 个人账户划入。公务员和劳动模范、拔尖人才按以下规定享受增划个人账户待遇:
      (1)公务员划入个人账户按不同的年龄段划入不同的比例:45周岁以下划入本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的1%;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划入本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的1.5%;退休人员划入本人上年度年退休金总额的2%。
      (2)劳动模范和拔尖人才年度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全国劳动模范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6%划入;省劳动模范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划入;市级劳动模范和优秀拔尖人才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划入。
      2. 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人员,年度内由个人现金自付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除享受大病医疗统筹待遇外,再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补助 50%。
      3. 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人员住院时使用的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采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自费诊疗项目、使用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而需参保人员自费的医用耗材、人工器官所发生的费用,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支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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