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哪些情况下不起诉

如题所述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 不起诉决定 的法定情形。根据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 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 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 酌定不起诉 ( 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检察院不起诉 的情形来看,此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而不管是因为哪种原因不起诉,此时尚未经过法院的审判,其实都不能确定嫌疑人是否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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