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保证金最新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明确工资保证金管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具体负责。县级人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工资保证金实施日常监管。国家规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
3%,要求各省确定本省存储比例。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其他省市做法,经征求各方意见,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同时也明确了提高和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幅度,以及免除工资保证金的条件。国家规定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由各省明确工资保证金最高存储限额。
经各方研究,明确单个工程工资保证金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办法增加了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2%的比例补足工资保证金,主要是体现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和失信惩戒。细化了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审核程序,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免存申请的,属地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同意免存。实施办法细化增加了使用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工资表、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等3个样本,方便基层单位和施工企业使用。国家规定属地人社部门至少每半年清查一次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要求每季度清查一次,增加了清查频次,进一步强化了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农民工保证金退款流程是什么?
1、由交付保证金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施工企业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联系单。
2、本地施工单位在我站交付保证金的,需提供2010年以来在我市承建项目的清单,并经工程所在地的建管部门证明未有拖欠行为。
3、外、省市施工单位在我站交付保证金的,需提供在锡办理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提供2010年以来承建项目的清单,经我站监督科证明未有民工工资拖欠行为。
4、各施工单位出具后续工程建设中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承诺书。
5、施工单位申请退回保证金的资料报我站市场监督科,分管领导进行核查,然后报站长进行审核签发,施工单位凭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到办公室(财务)负责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6、提供本公司银行开户账号。
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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