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诉讼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送三级乙等医院抢救。被害人同时有重度颅脑损伤与连枷胸症状,但该医院漏诊连枷胸,同时抢救措施不够积极。在送救11个小时后,被害人近亲属认为其抢救措施不当,自行转入其他三甲医院,又经17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尸体已经火化)。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我们的证据有亲属看到的该三乙医院抢救不积极的人证,有漏诊连枷胸症状的病例。请问,该情况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如欲提起民事诉讼如何操作?能有多大把握?
但,证据方面,我方现在只有从医院复印的病例一份,该抢救措施中明显遗漏了对连枷胸的救治与基本处理,如进行加固定位等。只有一般的增强心肺功能与刺激中枢神经等的药物治疗。如果本案定性为一般医疗过错,对该过错是否有纠责的可能?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后转入的医院指出前一所医院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是才导致患者死亡,如果此人能够作为证人出庭,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能有多大?
再补充,前一医院抢救过程中虽采取一级护理,但未达到15分钟的监控周期,同时在就诊期间,病例上未体现有连枷胸与颅脑损伤的发病记录。其检查结果只是发现脑部部分阴影而以。本人认为,既然前后两医院均未采取手术治疗,且未见颅内严重出血的诊断,该颅外伤非绝对致死原因。另外,从患者死亡前的症状来看,患者死亡时伴有呼吸急促,血压20~50,心跳极慢等情况,患者的致死原因绝非颅脑损伤一个,不知各位专业律师有何看法?
谢谢甘律师的回答。如果还有认为自己更专业的律师也同样欢迎您的解答,从律师的角度,赚分数是小事,服务民众,追求公平才是各位律师最大的执业追求吧。期待你们更专业细致的解答。

  医疗事故赔偿的诉讼程序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但不要求起诉阶段原告提出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的方式:
  以书面起诉(起诉状)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3、诉状的内容: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4、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只有与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1)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受理;原*不服的,可以上诉;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在涉及人身损害的为1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5、一审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报院长批,可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延长期由上级法院决定。
  二、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
  1、上诉的形式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上诉期间:不服判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10日。从裁判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3)上诉状:必须递交书面上诉讼。
  2、提起上诉的程序
  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壮大,同时也允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3、上诉的受理
  (1)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2)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送二审法院。
  4、上诉的撤回:
  当事人撤回上诉,意味着对一审法院裁判的承认。
  当事人撤回上诉,应当获得法院的准许。
  5、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
  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6、二审的效力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的裁判结果具有执行力,无论对哪方有利或不利,被判承担义务的一方必须按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2-09
1、连枷胸一般会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医院疏忽导致漏诊的,医院存在过失。
2、鉴定认为死亡原因是颅内伤,所以,从表明上来看,医院的漏诊和患者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3、医院采取了哪些脱水抗感染措施,在颅内伤的救治方面是否符合常规需结合病历分析。
4、医疗损害的发生,往往是多因一果,即多种原因共同造成一个死亡的后果,连枷胸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尽管直接死亡原因是颅内伤,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连枷胸的延误疗原因。
5、我个人认为,本例医院存在过失,如果在诊疗颅内伤方面措施符合常规的,则医院可以从死亡结果与疾病之因果关系方面得到一定的责任减轻。
(以上是根据你的陈述所做的字面分析,具体建议家属持病历请医生朋友或医疗律师进一步判断——广州医疗纠纷律师甘翌晓)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3
第一,是否为医疗事故,法院主要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确定。所以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医学问题,关于你所关心的“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问题,建议你咨询相关领域的医生。
第二,从法律程序上讲,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在当事人起诉以后,经一方当事人申请(通常为医疗机构,因为医疗机构有举证义务),由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三,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一样,均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但是证明力不及鉴定结论。另外,在鉴定会的听证当中,证人也可以在听证会上出庭,证明医院延误抢救时机,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发生具有过错。鉴定会的专家也应当听取证人的证言。
第四,如果认为医院的治疗存在医疗事故,应当尽早封存病例,避免医院恶意修改病例,影响鉴定结论。特别是,现在患者死亡以后已经火化,无法进行尸检。
第五,医疗事故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时间,自治疗结束之日起算,受害人家属应当在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我以前一个同事,是医学硕士,专做医疗事故纠纷,有意可以进一步联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2-01
漏诊不属于医疗事故吧……因为医生并未违反医疗原则,只是过错而已,属于医疗意外。

而且,医院抢救不积极,有什么医学上的证据?有的时候,保守治疗比积极手术对患者更好。比如说此案例,开颅手术还是不开颅,什么时候开颅,不同的医生就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时候,必须要观察几个小时甚至几天时间才能正确诊断和治疗。又的时候,过于积极的治疗反而会害了患者。比如刚发现颅脑损伤就马上手术,结果手术后才发现,脑底还有损伤,手术方案错误!

医院积极抢救并不等于医生护士必须时时刻刻守在患者床前,时时刻刻做各种检查治疗。
第4个回答  2009-02-12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补充意见:
1、法医鉴定致死原因为颅脑损伤,是针对刑事案件的重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与临床医疗无关;建议家属与检察院联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对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漏诊、漏查、漏治问题应当另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就医疗事故部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