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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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 公司与我约定3个月试用期是否有效? 还是说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其差额部分
补充一下, 到公司快4个月了,还未与我签劳动合同,只是每个月按时发工资,交社保和保险,所以我也没有强要求。。
满4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劳动合同的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如果公司说是默认与我签了无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没有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