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民办非企业或者社会团体?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民办非企业或者社会团体?是否应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看,社区是属于自治组织,关键是失业保险条例上没有把自治组织纳入参保范围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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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5
我国习惯上把单位分为四类:机关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之相对应,传统的法学理论也把法人分为四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不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事业组织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事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经费来源有些许不同之外,其性质、设立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属于事业组织的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作为律师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我国于1995年1月1日起颁行的《劳动法》已更新了传统法人四分法理论,即已将事业单位创新为“事业组织”,这就解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分类和定性问题,也就是说,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已统称为“事业组织”。
由于法学理论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相对滞后,因此一直没有人提出将事业单位法人类型的理论创新为“事业法人”类型的理论。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都应当属于事业单位,从目前市场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情况来看,大部分是自收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