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那么单位的股东也会列入黑名单吗?

如题所述

不会。但是会有一些影响。

《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 第九条 自然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一)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三)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被行政机关列入行业禁入名单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无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八)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为他人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材料或出具由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本人审签(或盖章)的虚假审计(核)报告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妨碍社会管理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公职人员招录(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

(十二)在申请政府补助、社会救济、购买保障房等经济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

(十三)组织、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四)参加传销活动被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累计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十五)拖欠银行信贷、公用事业缴费、他人债务等10万元以上超过12个月,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的;

(十六)企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超过6个月的;

(十七)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存在其他违法失信行为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

(十八)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依法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信贷支持、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授予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黑名单”企业,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对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不予办理违法情形之外的工商变更登记。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而在市场交易中,“黑名单”企业也会被更为审慎地对待,并因此失去诸多机会。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列入失信“黑名单”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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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6

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单位的股东是不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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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0
你好,这种情况,单位的股东是不会列入黑名单的,但是,由于法定代表被列入黑名单,那对单位的信誉及社会影响力和业绩等等都会受到影响了。
可参考,望采纳!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0-24
不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说明企业失信,与股东自然人无关。但是,如果股东以企业的名义办事,别人不一定信任。如果以个人名义办事,不会受影响。
第4个回答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