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来华留学体制

如题所述

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要求,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化解深层次矛盾,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区情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坚持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调动各类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积极性,加强与中央政策的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一)完善研究生教育经费拨款制度。自治区财政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逐步建立健全包括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奖助经费、专项拨款等在内的财政拨款体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财政拨款水平。
  (二)完善研究生奖助财政拨款制度。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制度,所需的地方财政投入,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单列,足额安排。
  (三)逐步建立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绩效拨款制度。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评价,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因素逐步建立完善高校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机制。各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项高等教育专项经费,支持研究生教育发展。
  三、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加大对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高等学校按规定统筹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对研究生的奖补力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一)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资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另行制定。
  (二)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要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高等学校要加大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结合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负责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自治区财政对建立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另行制定。
  (四)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厅、教育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上年度研究生奖学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分配给相关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五)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现行办法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落实好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学生奖助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
  四、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一)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二)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研究生学费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本专科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相衔接。原则上,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
  (三)研究生学费收入管理。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高等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四)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厅、教育厅另行制定。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积极拓宽研究生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增加经费投入。要确保研究生培养经费投入,根据财力和研究生教育需求现状进行统筹安排,优先满足课程与教学建设、研究生创新培养、日常管理运行、研究生困难补助等方面的经费需求。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有关精神,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详细了解各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同时,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坚持全面提高质量,加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结构调整力度,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突出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强化科教结合、产学结合,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五)建立完善研究生教育绩效评价机制。自治区逐步建立完善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投入水平、培养质量、科研成果等评价制度,完善研究生培养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对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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