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同事一起告公司拖欠工资,法院判决书公司拒收,法院告知要在媒体公告,请问公告是可不可以一起公告

如题所述

网友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目前法律文书一般是采取书面邮寄方式送达,如果拒收,可以上门留置送达,部分省市已有规定,法律文书拒收视为送达(但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局限性),不管是哪一种方式,与你本人无关,是法院应该履行的程序,你只要等待即可,公告送达全一起公告的,公告60天视为送达,送达生效后可以拿判决书去当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追问

法院让我们一个一个去公告 这样合理吗

追答

不合理啊,判决书的公告应该是法院来处理,与你无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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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0
不可以一起公告,每个案件都是单独的案件,需要单独公告,可以要求在法院网站上公告,以节约公告费。
第2个回答  2019-09-10
一个一个来,每一起案件都需要公告,没有合并的案件不能一起公告的,而且这种情况建议先申请财产保全,以免强制执行无可以执行财产。
第3个回答  2019-09-10
走法律途径,还有媒体途径寻求帮助!作为普通人我们实在是太难了,很难有公平,很难被理解,能力不足,只能寻求帮助才有胜算
第4个回答  2019-09-11
要看是属于同一个案件还是几个案件,是同一个案件的话是会一起公告的,不是一个案件即使诉讼目的相同也是会分开公告送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